曹中铭:光大乌龙指不能一罚了之

  

职业投资者 财经专栏作家曹中铭
职业投资者 财经专栏作家曹中铭

  

  上周五,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光大证券(601788,股吧)“乌龙指”的调查处理情况。光大证券被处以罚没5.23亿元的处罚,其总裁、策略投资部负责人、董秘等均榜上有名,并且,光大证券自营业务被停止。尽管如此,该“乌龙指”事件并没有划上句号。

  8721万元的违法所得被没收,并被处以5倍的罚款,5.23亿元的罚没款金额,创出中国资本市场诞生以来的新纪录。与之相比,当年汪建中的2.5亿元明显是“小巫见大巫”。不仅如此,此前内幕交易一般都是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,此次的5倍已达到《证券法》关于内幕交易的最高倍数,亦是首次实施顶格处罚,这也凸显出监管部门严打市场违规行为的信心与决心,其警示意义不言而喻。

  因为“乌龙指”,因为内幕交易,光大证券及相关人员受到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。虽然监管部门对光大证券开出了“史上最贵罚单”,但光大证券“乌龙指”事件,绝对不能一“罚”了之。该追责的要追责,该赔偿的要赔偿,该承担责任的要承担责任。

  首先,既然中国证监会认定8月16日14时22分公告前,光大证券转换并卖出50ETF、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、IF1312股指期货合约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202条和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,那么,内幕交易的决策者、执行者都必须为之承担刑事责任,而不仅仅是止步于“终身证券市场禁入”、“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”这样“隔靴搔痒”式的处罚。毫无疑问,像其它内幕交易案一样,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样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,否则,对其它受到严惩的内幕交易者也是不公平的。

  其次,上交所的责任不能免除。光大“乌龙指”发生后,市场的质疑从开始针对光大证券到最终指向上交所,有主流媒体直斥其“表现低劣”。中国证监会认为“交易所在其法律授权范围内已行使了其职责”存在“护犊”之嫌。实际上,近几年来境外市场频现“乌龙指”,而监管者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,也没有采取措施进行防范。另一方面,在光大“乌龙指”出现后,上交所并没有及时地采取停市交易,也没有停止光大证券包括股票、期指等所有的自营业务等,最终导致了内幕交易的发生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上交所并没有履行好职责。

  其三,投资者赔偿问题。既然光大证券存在内幕交易行为,并且达到了获利与避险的目的,那么就会有投资者因之产生损失,投资者亦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。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些投资者属于适格投资者,其损失又如何界定。必须指出的是,光大“乌龙指”事件的受害者涉及面广,不仅包括股市、股指期货的投资者,实际上商品期货投资者因之产生亏损的亦不在少数,如当天下午开盘时沪铜、橡胶、焦炭等品种大幅跳空低开就是证明。如果股市、股指期货投资者能得到赔偿,而商品期货投资者被排除在外,显然又造就了新的不公平。

  巨额罚款、顶格处罚,从严治市的监管思路露出端倪。违规必须付出代价,但对于任何违规行为,均不能一“罚”了之。在严惩违规者的同时,如何提前防范像光大证券“乌龙指”类似事件的重演,显得更为重要。毕竟,光大“乌龙指”与内幕交易,让整个市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。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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