左晓蕾:所谓的IPO恐惧症 何解?

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(资料图)
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(资料图)

  所谓的IPO恐惧症,笔者认为是错误的资本市场定价认知,以及错误市场行为的“衍生品”。实际上,资本市场价格是由风险调整下的供给和需求变化决定的。换句话说,金融产品是风险定价。金融产品的价格是供给方和需求方相互风险信息充分对称的结果。

  IPO作为供给方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风险信息,投资人作为需求方要权衡两方面风险,一是发行人的风险,二是本身可承受的风险,然后做出投资与否的决定。原则上,因为需求方的风险可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,投资决定和投资行为应该是不同的,一部分可能退出该只股票的投资活动,决定投资的需求成为实际需求,与IPO供给形成股票价格。因为每只IPO股票的风险不同,需求方的风险可承受能力也不一样,所以IPO股票价格不可能毫无悬念地一致上涨,甚至可能出现发行失败。股价是供求双方的风险信息的对称,进而调整供给和投资需求的变化。

  要走出IPO增加股票供给,导致股指下跌的供求定价误区,需要为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机制回归做有效的制度性安排。首先,制定发行人真实、准确、完备的信息披露的规则,特别是对风险的披露,不能像过去那样只是罗列风险点,必须要求对未来经营、收益可能带来的影响给出指标性判断。

  其次,强化发行上市过程中主导和参与业绩造假,隐瞒风险的发行人、会计事务所,律师事务所,保荐承销人的惩罚规定。在股票发行过程中,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是利益关联方,如果没有严格的违规违法的惩罚制度,仅仅依靠所谓从业人员的自律,很难约束业绩造假隐瞒风险,破坏风险定价原则误导投资需求方的串谋违法行为。因此,重启IPO后需要同步对过去的一些违规惩罚制度进行修改。特别是要加大执法力度,防止虚假信息披露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泛滥,避免IPO重启重蹈覆辙再陷误区。

  同时,必须改变需求方盲目打新股,纯粹投机套利IPO上市价格带来的非理性的羊群效应,应回归风险定价的投资决策基本原则。如果需求方能够充分利用现在的所谓预披露制度,真正地独立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、投资价值和经营风险,并且合理地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,新股的投资决策可能会出现分化。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可能会挑战高风险的新股,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会选择更温和风险的新股。更多地遵循风险定价原则的“独立”决策和投资行为,信息才会更对称,市场的有效性才会得到加强,股价才会更合理,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的效果才会显现。(来自左小蕾博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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